
校友會章程
清華博士后校友會工作辦法
第一部分 總則
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:清華校友總會博士后分會,簡稱:清華博士后校友會英文名稱:Tsinghua Postdoctoral Alumni Association,以下簡稱“本會”。
第二條 本會是由清華大學博士后校友自發組成的群眾性團體。
第三條 本會宗旨:加強海內外博士后校友的聯系、交流與互助,服務廣大博士后校友,發揚清華的優良傳統,為促進博士后事業做出積極貢獻。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不損害國家、社會、集體的利益和公民權利。
本會的一切活動應在本宗旨下進行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清華大學內。
第二部分 職責和任務
第五條 本會的職責和任務:
1、向社會各界宣傳清華大學博士后校友和博士后制度,展現博士后校友風采,促進博士后校友與母校及社會各界的溝通和交流;
2、組織博士后校友開展各種形式的聯誼和互助活動,促進博士后校友之間、博士后與母校及社會各界之間的合作,服務國家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;
3、組織博士后校友開展學術交流、科技服務和社會公益等活動,促進政、產、學、研、金、介合作,推動博士后校友在國家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;
4、加強本會自身的建設,促進本會持續健康的發展。
第三部分 校友會會員
第六條 會員:凡曾進入清華大學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(含企業博士后)且認同本會工作辦法者皆可成為本會會員。非本會會員而對清華大學博士后工作的建設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者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資格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1、在本會行使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2、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;
3、有權對本會和本會理事會的工作進行批評、建議和監督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1、遵守本會工作條例,執行本會決議;
2、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,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3、關心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,維護本會合法權益。
第九條 對嚴重違反本會工作條例的會員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。
第四部分 組織機構和職權
第十條 本會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。
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博士后校友大會,校友大會的職權是:
1、制訂、修改和完善本會工作辦法;
2、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理事;
3、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;
4、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5、討論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事項。
第十二條 校友大會每屆四年舉行一次。大會代表原則上通過自薦和推薦相結合,按各院系博士后校友人數比例,本著公開、公平的原則推選產生。
第十三條 校友大會必須在實到人數超過應到人數半數以上的情況下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單位審查并經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
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校友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校友大會負責。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1、執行校友大會的決議;
2、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
3、籌備召開校友大會;
4、對工作辦法進行解釋或補充說明;
5、向校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6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7、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8、制定本會工作計劃,組織開展本會的各項活動,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;
9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(含)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(含)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1、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2、會長、副會長須熱心于博士后事業的有關黨政軍領導、知名民主人士、知名學者和知名企業家;
3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須對本會工作有熱心、責任心的有關黨政軍領導、民主人士、專家學者和企業家;
4、身體健康,有一定精力為本會堅持正常工作。
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四年。清華大學當屆博士后聯誼會理事長自動成為本會副秘書長。
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2、檢查校友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3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第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1、主持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2、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,提交理事會決定;
3、處理其它日常事務。
第五部分 經費來源和使用原則
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:
1、上級單位撥款;
2、社會各界贊助和捐贈;
3、利息;
4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工作辦法規定的工作范圍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并自覺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督管理單位的監督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部分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五條 對本會工作辦法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校友大會審議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工作辦法,須在校友大會通過后15日內,經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單位審查同意并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部分 附則
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辦法經2020年1月11日博士后校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。
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辦法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